申请人:深圳市麟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72966号“熊猫兑 PANDA EXCHA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5732865号、第85718262号、第42274865号、第64524326号、第1712868号、第880840号、第1712881号、第82803082号、第85378608号、第85376022号、第83029598号、第85620108号、第4460437号、第7539704号、第14495771号、第16342087号、第23888299号、第681238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八、十至十二、十八均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八、十至十二、十八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九、十三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