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960615号“天府农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府农科 84960615

阅读:139311 2026-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60615号“天府农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06887号商标、第35110441号商标、第30366866号商标、第31147583号商标、第3…

  申请人: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60615号“天府农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06887号商标、第35110441号商标、第30366866号商标、第31147583号商标、第31833005号商标、第31841718号商标、第80622520号商标、第4766939号商标、第15091043号商标、第45801723号商标、第45816964号商标、第84572421号商标、第30029627号商标、第30018651号商标、第30029617号商标、第33247517号商标、第25196495号商标、第607481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驳回复审决定认定“天府农科”商标与“天府”、“天府**”结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宣传报道材料;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丧失在先权利,其与申请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十至十八在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960615号“天府农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府农科 849606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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