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慧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79082号“顺天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58681号“顺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8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