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胜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60769号“邹开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711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求中止审理。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进行广泛使用及宣传,经过使用及宣传相关公众已经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予以维持,决定已生效,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