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932284号“千问万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问万象 87932284

阅读:139141 2026-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32284号“千问万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万象”是我国汉语中具有千年历史的固有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宇宙间的一切事物或景象”,常见于文学经典、日常用语及汉…

  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32284号“千问万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万象”是我国汉语中具有千年历史的固有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宇宙间的一切事物或景象”,常见于文学经典、日常用语及汉语成语。“万象”本身的字面含义在我国流传使用的时间和空间均更为广泛长远,具有深入文化历史的累积,更为人所熟知和接受,远远强于其作为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千问”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指向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万象”的搜索结果;2、“万象”的释义;3、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万象”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首都,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932284号“千问万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问万象 879322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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