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凡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25558号“VILADEP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且“Vila”具有多种含义,依照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被公众认为是地名。申请商标已经广泛使用,并在多国申请、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Vila”、“depot”释义及维拉港介绍;申请商标在国外注册的证书及申请记录;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