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口美兰炸炸屋餐饮店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488228号“老王炸炸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老王”+“炸炸香”组成。其中“炸炸”是海南本地对特色炸串小吃的通俗称呼,整体含义为“老王制作的香喷喷的炸炸小吃”,具有明确的地域特色和商品描述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888261号“老王煮瓜肉肉拌饭”商标、第62742400号图形商标、第87603036号“老王三间铺”商标、第85375465号“老王煮瓜”商标、第63085560号“老王海岛打边炉LAOWANG HAIDAO DABIANLU及图”商标、第61962011号“老王打边炉”商标、第36198875号“老王卖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在当地消费者中形成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门头照片、店内菜单照片、美团外卖平台店铺截图、抖音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