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陶智界(郑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原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1日对第35类第84888581号“RDMM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进行争议商标的注册,主观上恶意明显,其存在恶意模仿行为,与知名品牌“REDMOND”构成近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REDMOND”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REDMOND”商标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混淆市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亦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法条所提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