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沃普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享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80076号“沃普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8465432号商标、第189297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广告;市场分析;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安排和组织商业活动;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员招聘;通过短视频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分析;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安排和组织商业活动;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员招聘;通过短视频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