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畅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0日对第50970200号“动力宝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动力火车”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苏打酒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470214号“动力火车”商标、第14060836号“动力火车 POWER STATION及图”商标、第14470213号“动力火车 POWER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材料、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威士忌;伏特加酒;白兰地;果酒(含酒精);朗姆酒;黄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鸡尾酒”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于2022年08月06日刊登注册公告(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性联想,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朗姆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汽酒”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