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7310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8731082

阅读:34336 2026-07-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吉祥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31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97349号“璇晶盐务XUANJINGYANWU及图”商标、第6265589号“云相及图”商标、第2920…

  申请人:安徽吉祥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31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97349号“璇晶盐务XUANJINGYANWU及图”商标、第6265589号“云相及图”商标、第29207584号“心德心XINDEXIN及图”商标、第90422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设计风格、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茶;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加奶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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