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腾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丰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72260号“HAP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50732号“HANP LIFE”商标、第6342323号“HAP”商标、第15333524号“H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经查,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足球鞋、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足球鞋、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足球鞋、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