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40285号“锦星选 JIN Se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79061A号、第9945382号、第66204703号、第79529425号、第662878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差异,相关公众以其一般注意力足以正确区分,不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