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科石化(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436584号“TECHBR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外文词汇,不属于英文固有词汇,不存在唯一释义“技术制动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有获准注册的案例,秉持审查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ECHBRAKE”系纯外文商标,可译为“技术制动器”,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底盘”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