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旅(瑞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9286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的设计形式及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有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经营推广已为公众熟知。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查询单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图形构成,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