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33427号“FLEX FL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455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