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用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45475号“ALEXIS保护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8731号、第7725429号、第66934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关于“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运动用吸汗带”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并已刊登公告。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部分商品,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运动用护腕”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