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立三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雷勃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平通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77530号“LEES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0384号决定,于2025年10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立三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驱动器等销售合同及发票、淘宝店铺及销售截图、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2年01月13日至2025年01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静电工业设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作为一家机电产品销售企业,申请人在公司成立以来持续开展经营活动,每年按规定完成工商、税务申报,不可能在维持公司正常运作的同时,额外投入资源注册与经营无关的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关证据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马达与电机的叫法解释;2、知名平台搜索马达与电机的叫法解释;3、线下与各个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履行证明;4、线上平台产品销售记录;5、知识产权投入证明(软著)。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与厦门鑫国立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2、与苏州浪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3、与上海上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4、与湖南思威博恒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5、与无锡拓阳鑫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6、与厦门玟盛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7、东莞市威狮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转账记录、发票;8、线上店铺开店资质以及销售记录;9、产品照片;10、展会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3月9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决定于2019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静电工业设备;电子工业设备;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定子(机器部件);电刷(发电机部件)”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3、4为线下销售合同及发票、线上订单及发票,上述证据虽显示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马达、马达驱动器等商品,但“马达驱动器”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不能用以维持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的注册。证据1、2、5分别为关于马达和电机的说明材料及软件著作权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我局不予采信。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7为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8为线上订单截图,上述证据所涉商品均为驱动器或电动机,均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9、10产品照片和展会照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亦不予采信。
综上,在案全部证据均无法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