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热鼎(海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21818号“热顶辣辣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养老院、托儿所、宠物服务”等非相关项目,仅针对“4301”服务群组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与实际服务内容完全对应,不再存在任何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驳回理由已不成立。申请商标所含文字是对商品口味与原料的直接描述,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平台评分截图、媒体曝光与社交传播、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301群组的“餐厅;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外卖餐厅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提起复审申请,放弃“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旅馆住宿服务”等群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针对4301群组以外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外卖餐厅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旅馆住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2.申请商标在“餐厅;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外卖餐厅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