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来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5401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6064号决定,于2025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来军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21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依据相关证据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逾期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品牌升级截图;2、实物照片;3、商品交易清单、拼单截图;4、客户见证截图;5、朋友圈产品推广、经营动态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20年5月21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1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家用除水垢剂;研磨剂;芳香剂(香精油);烫发剂;焗油制剂;口气清新喷雾;香;空气芳香剂;化妆品”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品牌升级截图)、证据3(订单截图),均未能反映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2(实物图片)、证据4(客户见证图片)为未体现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在证据5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标有复审商标标志的洗发水图片,但该朋友圈的主要内容是宣传五毛养发服务,而非直接推销或展示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在此情况下,仅凭上述宣传图片,不足以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并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鉴于申请人未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提出正当理由,且我局对其提交的用以证明实际使用的证据不予采纳,故上述证据材料不再予以交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