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品观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吉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34279号“品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30399号商标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