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硕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欧博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对第60505633号“超宠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046181号“妙宠爱”商标、第1564450号、第17154952号“大宠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大宠爱”、“妙宠爱”系列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在其天猫“欧博方旗舰店”、官方小红书账号使用“采用大宠爱/某宠爱相同原料、大宠爱平替”等宣传语,借用申请人产品的市场声誉进行引流,攀附申请人商誉、混淆市场认知,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多件与申请人及第三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侵犯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并且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简介;2、所获奖项;3、申请人官网、微信对“大宠爱”、“妙宠爱”的宣传使用打印页;4、硕腾爱宠美容师发表会现场图片;5、硕腾旗下产品、海报、说明书、Logo等对“大宠爱”、“妙宠爱”进行使用的图片;6、“妙宠爱”2022年度总销售额材料;7、部分产品采购单—含“大宠爱”、“妙宠爱”;8、硕腾商标使用授权书—含“大宠爱”、“妙宠爱”;9、“大宠爱”、“妙宠爱”品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10、关于硕腾的国内相关新闻报道;11、“大宠爱”、“妙宠爱”国内相关新闻报道;12、申请人“REVOLUTION PLUS”系列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商标列表;13、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以及被抄袭商标简介;15、(2025)京潞洲内经证字1276号公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狗用驱虫剂;兽医用洗液;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兽医用化学制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兽医用药即抗体内外寄生虫药”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超宠爱”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妙宠爱”、“大宠爱”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三、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相关公众会对争议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