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永振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79523号“WOWK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04678号“WO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1.智能手机;2.移动电话;3.手机;4.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5.可视电话;6.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计算机;2.电子教学学习机;3.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键盘;手机键盘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用键盘;手机键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