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伟基温调电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93949号“SINCE 1959 SAIVER DESIGN NEW 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9332号“SAL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对第13068184号“SAVER SHANGHAITEPENG JIENENG SHE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78898087号“赛尔暖通 SA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维持,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SAIVER”与引证商标一“SALZER”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