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太欧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源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31069号“ONLE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6555号“OPLEAD”商标、第65562508号“ON REA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绘图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制图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