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艺星医疗美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67391号“七彩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9728931号“柒彩光农”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1222682号“柒彩光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日光浴服务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