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伟达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08270号“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7757032号“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该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两商标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458656号“XIANS JX及图”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