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无问芯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30104号“无问芯穹开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词语解释、网络搜索截图、媒体报道、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开阳”,其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强于“开阳”作为地名的其他特定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