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兴趣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品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79994号“兴趣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正处于转让程序中,将转让至广州兴趣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届时第70728389号“兴趣岛”商标、第79040603号“兴趣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具有显著性的词汇和独特的图形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已经具有了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申请商标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先有大量相同类型的商标通过初审或已经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兴趣岛”所获部分荣誉、“兴趣岛”品牌实际使用照片、活动部分图片、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驳回复决定予以驳回,决定认为引证商标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决定经法院二审予以维持。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广州兴趣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兴趣岛”,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