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星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95180号“XINGS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培育的知名品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18810号、第71537441号、第71890868号、第25189602号、第19258907号、第22516320号、第1639497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商标照片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XINGSU”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英文或英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起草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