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旭林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41712号“SKINBA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重点打造品牌,具有重要品牌价值和商业价值,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翻译搜索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英文“SKIN”可译为“皮肤”,指定使用在牙膏、清洁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