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平市易家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78307号“Arof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71178号“ARO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申请人开平市易家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申请人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