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小溪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10161号“螺旋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20665号“螺旋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果汁;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仅在“啤酒;姜汁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小麦啤酒;调味啤酒;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96991号“螺旋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940期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