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丽姣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38881号“惠 东关拾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91560号“WELL+惠”商标、第11001210号“惠 800”商标、第14254577号“7 惠”商标、第12525506号“惠800 生活优惠大全 WWW.HUI800.COM”商标、第52875278号“CCB 惠”商标、第20051980号“惠 SALE 选易惠 XUANYIHUI”商标、第37798411号“惠 嘟食惠”商标、第80291623号“惠”商标、第80325465号“惠及图”商标、第12958557号“惠便利”商标、第16685926号“惠惠永兴”商标、第3105479号“亚惠 惠 ACASIA”商标、第50480941号“惠尚生鲜超市 惠 HUISHANG FRESH SUPERMARTKET HUI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经注销程序予以注销,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九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八、九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四、八、九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惠 东关拾惠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十至十三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不再等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