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148658号“荣耀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荣耀云及图 77148658

阅读:81901 2026-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48658号“荣耀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类第14754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类第1476793号图形商标(以下…

  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48658号“荣耀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类第14754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类第1476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82798号“星际云 BLUECLOUD YUNBSTAR.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6489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370282号“VINCEN TECH 云深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830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333986号“华为云空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950609号“华为云空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48630号“荣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971857号“九云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274183号“荣耀 AMB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680425号“荣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八、十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在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文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九、十一、十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机、耳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九、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九、十一、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九、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挂锁、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十一、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机、耳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7148658号“荣耀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荣耀云及图 771486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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