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立华凯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舞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55951号“P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7345037号“PLM PAILI SIMISHI S”商标、第45694756号“菲洛米斯 PHILOMITH”商标、第11669661号“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
2、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一、三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袜、腰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