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美盈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58316号“喜得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61214号商标、第8007887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复审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窝”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栖息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扶手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扶手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养宠物窝”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