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北市思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44381号“徽商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0300号商标、第50570709号商标、第16998095号商标、第12143423号商标、第7558913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所有人所在地域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宣传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徽商客”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徽商”,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或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申请人关于地域差异不致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引证商标五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