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威通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72622号“SUPER TENT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26265号、第10761249号、第10761253号、第118261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