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艾捷福克斯电竞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26104号“AgF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具有品牌一致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7730号商标、第5024306号商标、第5130652号商标、第16360336号商标、第1160503号商标、第8815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英文“AgFox及图”经一定设计,其中“Fox”易单独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英文“Fox”相同,且整体无含义上的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