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中新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35987号“中新交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0845号“中新园区”商标、第7022235号“中新天津生态城;TECID及图”商标、第3463542号“新中 XINZHONG及图”商标、第8230593号“中新生态”商标、第4890291号“中新园区”商标、第3799921号“中新置地”商标、第49326786号“中新能源”商标、第9908011号“图形”商标、第75423834号“中国交建 CHIN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NON及图”商标、第42878282号“中国交建 CHIN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家具保养;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现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八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