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581810号“金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点 83581810

阅读:114578 2026-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金点商业项目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81810号“金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8955号商标、第72957453号商标、第72963397号商标、第67632265…

  申请人:东莞市金点商业项目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81810号“金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8955号商标、第72957453号商标、第72963397号商标、第67632265号商标、第52465839A号商标、第15926110号商标、第12337251号商标、第9264091号商标、第9264093号商标、第16484051号商标、第38054955号商标、第11679919号商标、第36515487号商标、第4285212号商标、第5822523号商标、第8939433号商标、第G1165005号商标、第14502126号商标、第57831777号商标、第G1657136号商标、第19095392号商标、第3981843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之间已予以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准予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八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金点”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二十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引证商标十八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3581810号“金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点 8358181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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