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31429号“好市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75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69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