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春雨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莆田名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87322号“田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489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析商标,自注册以来未停止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光盘形式的证据,其内容为空。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销阶段申请人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包含申请人撤销复审理由书中所涉及的证据截图):1.商标使用授权书;2.宣传彩页发票;3.湖南松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4.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8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8月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宣传彩页发票,不能直接证明所涉及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湖南松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4产品照片未体现形成时间,且不能直接证明所涉及的产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