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利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284729号“爱乐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6439608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
申请人:埃利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284729号“爱乐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6439608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