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康豪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91078号“KH康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9219号“K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51859号“K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KH”与引证商标二“KH”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