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039956号“LANS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NSEN 74039956

阅读:53759 2026-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朗生整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安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39956号“LAN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97077号“岚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78591号“蓝森LEN SON”商…

  申请人:深圳朗生整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安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39956号“LAN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97077号“岚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78591号“蓝森LEN 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65382号“LAR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96328号“兰之恩LANZ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及协会证明文件、企业宣传片、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参展图片及广告宣传资料、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4年5月20日第1888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4、引证商标四在“门用非金属附件;软垫;非金属箱;工作台;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12月27日第196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在“家具”商品上经商评字[2025]第000015796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该商标在“家具”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LANSEN”与引证商标二、四的英文“LEN SON”“LANZEN”在呼叫发音、字母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柜;家具;陈列架;家具门;垫枕”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垫枕;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抽屉分格整理盒;窗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抽屉分格整理盒;窗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4039956号“LANS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NSEN 740399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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