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410429号“立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立讯 53410429

阅读:91686 2026-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谦以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苑弘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6日对第53410429号“立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所申请的其他多件商标与在先权利人的商标相近,且被提出异议或无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

  申请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谦以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苑弘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6日对第53410429号“立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所申请的其他多件商标与在先权利人的商标相近,且被提出异议或无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50910866号“立讯”商标、第50908553号“立讯精密”商标、第7435904号“LUXSHARE”商标、第18084817号“LUXSHA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公司财务数据;企业年报;行业排名;荣誉证书;部分文章报道;被申请人商标被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案例;百度检索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用礼品盒;首饰用小饰物;链(首饰);珠宝首饰;翡翠;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手表;手表带”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3、经查,被申请人目前的商标申请量179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LVKAWS”、“漫威宇宙”、“SUP SKG”、“BOSS TWS”等。

  我局曾在(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077号《第59870619号“SUPKAW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3343号《第59898206号“LVKAW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等决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上述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核定商品所属的行业内,申请人商号经宣传使用在先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立讯”商标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广泛使用在电子产品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标识完全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被申请人商标申请量179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LVKAWS”、“漫威宇宙”、“SUP SKG”、“BOSS TWS”等。我局曾在(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077号《第59870619号“SUPKAW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3343号《第59898206号“LVKAW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等决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上述决定已生效。综合本案情况,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并非基于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其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3410429号“立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立讯 534104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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