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御味和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智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40974号“御味和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24009号“御味和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5)第3099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7月6日第1942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截止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94577号“御味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据此,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日式料理餐厅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