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华
申请人因第12768922号“金鹿公务 DEER JE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6715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2021年07月04日至2024年07月0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海航航空集团的介绍;
2、百度百科关于首都航空的介绍
3、金鹿公务官网介绍
4、申请人申请注册“金鹿公务 DEER JET”相关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船”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2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未体现复审商标,且均未体现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